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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申请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章 申请及评定程序
       第六章 管理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品牌战略,推动自主品牌的培育、推广、保护和发展,规范中国畅销品牌评定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畅销品牌是指在中国境内创立、品牌商标以中国为第一注册地的,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竞争力和信誉度,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获得社会和广大用户认可的自主品牌。
    
       第三条 中国畅销品牌的评定立足于品牌的国内外市场表现,体现用户的认知、选择、使用、评价和反馈状况。
    
       第四条 中国畅销品牌的评定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采取企业申请、模型测算、专家预选、市场认可、政府发布的机制,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商务部设立中国畅销品牌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工作,协调有关重大事项。中国畅销品牌指导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第六条 商务部授权成立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负责制定具体评定方法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和协调专家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专业机构的工作,负责对评定结果的复核、公示及其他与品牌评定相关的保障工作,承担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商务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个专家工作组,负责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和指标数据测算结果等,向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预选的中国畅销品牌名单,反映评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工作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申请品牌的指标数据的核实、整理、测算、统计分析等技术性工作,向专家工作组提交品牌的指标数据测算结果和相关报告。指标数据测算结果和相关报告是品牌评定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以下称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受理本地区、本行业中国畅销品牌的申请,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筛选和推荐,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开展品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申请的品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品牌的企业应当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并独立、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商务部有关品牌评定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拥有品牌的企业近3年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经审计未出现亏损;
       (三)拥有品牌的企业在行业内领先,企业销售总收入居本行业前10位,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
       (四)申请品牌应为自主品牌,品牌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品牌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且该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国外)已获得商标注册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护;
       (五)申请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国外)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用户满意度和认知度;
       (六)申请品牌的相关产品及其企业本身符合国家的产业、安全、卫生、环保以及有关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指标近三年连续保持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渠道,以证明申请品牌符合第十条各款所列条件。
    
    
     第四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中国畅销品牌评价指标体系由指标内容、标准设定、测算方法与模型等内容构成。
    
       第十三条 中国畅销品牌评价指标包括品牌认知度、品牌忠诚度、品牌国际度、品牌投入度和品牌保护度等内容,以评价畅销品牌的规模性、稳定性、广域性、自主性和安全性。销售收入和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重两项指标为引领指标。
    
       第十四条 商务部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结合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中国畅销品牌评价指标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章 申请及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商务部发布本年度中国畅销品牌申请和推荐通知。
    
       第十六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畅销品牌申请和推荐表》等申请文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数据两种形式)、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未按本办法和有关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材料并未能按照要求予以补齐的;
       (二)未填报电子数据的;
       (三)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核实渠道,或证明材料与申请文件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四)未在规定日期内申请的。
    
       第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本地区、本行业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日期内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报送工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 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汇总,分送相应的专家工作组和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 专业机构按照中国畅销品牌评价指标体系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测算和排序,并将结果报送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对申请材料、专业机构的测算和排序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年度中国畅销品牌的建议预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工作办公室对专家工作组提出的年度中国畅销品牌建议预选名单进行公示,并组织必要的社会调查。
    
       第二十二条 工作办公室根据公示及调查情况,组织专家工作组和专业机构进行核实、指标修正和名单调整,提出本年度中国畅销品牌名单。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对入选中国畅销品牌授予年度中国畅销品牌称号,颁发中国畅销品牌证书和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中国畅销品牌进行保护、促进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中国畅销品牌评定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中国畅销品牌名义收取企业任何费用或开展赢利性活动,违反规定的,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收违法违规所得;情节严重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获得中国畅销品牌称号的产品、服务及相关宣传、广告上可以使用颁发的中国畅销品牌统一标识,但应当明确标注中国畅销品牌的获得年度。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中国畅销品牌称号的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务部将取消其当年度中国畅销品牌称号,收回颁发的证书和统一标识;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将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中国畅销品牌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一) 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而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二) 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三)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 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中国畅销品牌称号的。
       (六) 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明确标注中国畅销品牌的获得年度的。
       (七)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中国畅销品牌评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商务部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评定工作,对于违反规定和程序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关中国畅销品牌的保护、促进和推广等管理办法和年度中国畅销品牌申请推荐通知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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