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ENGLISH | 收藏本站
首页 | 商会概况 | 入会指南 | 商务要闻 | 外贸资讯 | 政策法规 | 商会刊物 | 商会动态 | 商务活动 | 人力资源 | 公平贸易 | 供求平台 | 会员之家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将实施新规
    10月7日,《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9月7日出台的该规定是商务部、公安部根据我国禁毒形势发展的需要,对2000年《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修订后的新规。
   
      商务部产业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修订的《规定》,旨在结合禁毒工作需要,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全面管理,培育企业守法自律意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对外贸易法》,依法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据介绍,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主要新增了进口核查、样品核查、全面控制、企业自律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根据目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实际情况,新《规定》除规定了对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外,还增加了进口核查内容。规定应出口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核查请求,公安部将有关材料转送商务部,由商务部对经营者真实性、资质及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用途合理性进行核查,由公安部对经营者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际用途、用量进行核实。经核查没有问题的进口,商务部将有关信息反馈公安部。
   
      在样品核查方面,修订后的《规定》规定,100克(含)样品无须核查,只需根据一般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办理许可证即可。而原《规定》并没有明确对核查产品样品如何操作。在目前实际工作中,核查产品样品无论数量大小,一律实行国际核查,核查时限与一般贸易项下大宗产品进出口核查时限无区别,给企业正常国际贸易的开展造成不便。修订后的《规定》在规范企业合法贸易行为的同时,为正常贸易开展行为提供了便利。
   
      《规定》增加了全面控制原则,即发现拟进出口的货物存在被转用于非法用途的可能时,须停止拟进行的国际贸易。根据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为落实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政策,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加大管理力度,对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借鉴了对军民两用物品管理的“全面控制”原则,要求,“如发现拟进出口的核查化学品有流入非法用途的可能,商务部可撤销已签发的许可证。”
   
      《规定》还增加了企业加强自律建设的内容,“核查化学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至少留存两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核查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
   
      此外,修订后的《规定》还调整了核查目录。为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明确核查产品名称,便于操作,《规定》对麻黄素、伪麻黄等麻黄类产品进行分解,共详细列明了19种产品,同时目录去除了二氢黄樟素,形成目前的核查管理目录共两类33种。


  • 上一篇信息:八月份出口增长加速 投资增长降低

  • 下一篇信息:我与葡语国家贸易额今年将超330亿美元
  •  相 关 文 章
  • 专家认为:人民币升值解决不了贸易顺差[3539]

  • 中国出口压力:人民币升一毛钱 公司亏上千万元[3658]

  • 日本新制定农药氟啶虫酰胺的残留限量标准[3675]

  • 日本发布关于孔雀石绿的检测方法的通知[3954]

  • 日本发布关于食品中含有的天然农药成分的通知[3757]

  • Copyright©2003 上海进出口商会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445号6A、6D座 邮编:200041
    电话:86-21-62717808 传真:86-21-62717251 电子邮件:info@shccie.org.cn
    沪ICP备110184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