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ENGLISH | 收藏本站
首页 | 商会概况 | 入会指南 | 商务要闻 | 外贸资讯 | 政策法规 | 商会刊物 | 商会动态 | 商务活动 | 人力资源 | 公平贸易 | 供求平台 | 会员之家
市国税局明确关于补办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有关事宜
    为规范来料加工业务单证管理,市国税局目前发出通知对补办《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补办条件
  企业已按规定申请开具了《免税证明》,但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暂免税的,如《免税证明》发生遗失,可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补办《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补办证明单》(一式四联。以下简称《补办证明单》,格式附后)。
  二、补办要求
  1.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完整填写《补办证明单》(一式四联),并提供沪国税进[2006]29号文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资料(可提供复印件),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补办。
  企业若能提供原《免税证明》其中任何一联的,只需凭填写完整的《补办证明单》和原《免税证明》任何一联(原件),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补办免税证明。
  2.来料加工业务采用再委托方式进行的,若加工企业遗失其免税证明的,应由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负责为加工企业按规定补办免税证明。
  三、管理要求
  1.市财税三分局根据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对符合补办条件的,按原已出具的免税证明内容开具《补办证明单》。留存《补办证明单》第二联后,将其他资料退还企业。
  2.市财税三分局对已出具的《补办证明单》,按沪国税进[2006]29号文第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做好登记、信息传递工作。
  3.一经开具《补办证明单》,对应的原《免税证明》自动作废。已开具《补办证明单》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核销申报时,应提供《补办证明单》相应联次,按规定办理免税核定和免税核销。


  • 上一篇信息:2006年中国海关查获案值两亿元进出口侵权货物

  • 下一篇信息:商务部酝酿扩大进口措施 技术和能源关税将降低
  •  相 关 文 章
  • 纽约州将恢复服装鞋类消费税免税政策[200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2091]

  • 商务部:2月1日恢复铜镍铝等免税政策[1758]

  • 取消进口设备免税政策[1860]

  • 海关规范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1489]

  • Copyright©2003 上海进出口商会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445号6A、6D座 邮编:200041
    电话:86-21-62717808 传真:86-21-62717251 电子邮件:info@shccie.org.cn
    沪ICP备110184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