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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新法规生效
我国相关出口企业须引起足够重视

    从今年3月1日起,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EC1881/2006号条例)已正式生效,原EC466/2001号食品污染物法规同时废止。此次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  英及类二  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和苯并a吡等6大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要求。上述污染物涉及面极广,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各类食品和农产品几乎都在新法规的监控范围内。
    欧盟实施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新法规后,我国食品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将进一步提高,相关企业所需要投入的生产成本和技术成本也将相应上升。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要尽早对欧盟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法规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解读,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方案作出及时的调整改进,尤其是在落实HACCP体系、良好养殖规范、良好卫生规范等涉及食品安全的质量控制体系上下工夫。企业在和欧盟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时也应尽可能详细地了解进口国的相关技术要求,最好直接将相应的检测标准和技术参数列入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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