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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自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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