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ENGLISH | 收藏本站
首页 | 商会概况 | 入会指南 | 商务要闻 | 外贸资讯 | 政策法规 | 商会刊物 | 商会动态 | 商务活动 | 人力资源 | 公平贸易 | 供求平台 | 会员之家
明年3月1日起六类家电产品将贴能效标识
不达标产品不得在中国生产和销售
  从明年3月1日起,家用电磁灶、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六类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产品,必须加贴能效标识,否则将不得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及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该目录包含了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储水式电热水器、家用电磁灶、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六类产品。自2009年3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这六类产品必须加贴能效标识,低于5级(或3级)能效的产品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2008年12月31前出厂的产品,可延迟至2010年3月1日前加贴能效标识。

  据发布单位有关人士介绍,能效标识制度以投入少、见效快等优点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普及。据国际能源署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自2005年3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能效标识制度3年来,节能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备案企业数量超过了800家,备案产品超过5万个型号,累计节电200多亿千瓦时。与此同时,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步伐不断加快,第一批和第二批目录总共才有四类产品被列入,第三批目录有五类产品被列入,而第四批目录则有六类产品被列入,实施范围也从单纯的家电产品扩大到照明、工业用产品、商用产品及办公类产品。在监管力度逐步加强的同时,也在不断进行着制度的完善。

  专家表示,《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均增加了有关能效标识的条款,明确规定了能效标识制度的管理体制、主要内容和处罚要求,使得能效标识制度作为国家重要节能管理措施的法律基础得以确立。第四批目录的发布,以计算机显示器和复印机为切入点,开拓了能效标识制度在办公设备领域的实施,再次扩大了能效标识的产品实施领域。考虑到产品种类不同、外观不同,第四批目录实施细则对标识的规格、粘贴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我检测行为的规范,第四批目录实施细则中仍然要求“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王若虹透露,由于节能等性能近两年才成为市场的热点,以前企业自己的实验室主要侧重于安全方面的检测,而能效方面的检测能力可能存在欠缺。因此,今后在不改变能效标识实施模式的前提下,将加强对企业实验室的管理。

  据介绍,《节约能源法》中虽然有关于商家销售不节能产品的禁止性条款,但却没有罚则。正在征求意见的配套性法规和各地制定的配套性地方法规中加入了相关罚则,从而可以督促经销商主动配合制造商粘贴能效标识。

  另据了解,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目前已经对电风扇、电饭煲、计算机、打印机、管形荧光灯、荧光灯镇流器、饮水机、微波炉、制冷展示柜等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开展了研究和准备工作,并计划在2009年下半年发布,力争2010年前覆盖20类以上产品,长期计划中将覆盖40类以上用能产品,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上一篇信息:我国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

  • 下一篇信息:2008年12月1日起继续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信息
    Copyright©2003 上海进出口商会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445号6A、6D座 邮编:200041
    电话:86-21-62717808 传真:86-21-62717251 电子邮件:info@shccie.org.cn
    沪ICP备110184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