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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务部做出对华钢绞线反倾销案初裁

  2009年12月18日,美商务部公布对我输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钢绞线反倾销初裁,认定中国企业倾销幅度为37.72-193,55%。其中,强制应诉企业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应诉企业无锡金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平均税率企业法尔胜集团进出口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151.44%、37.32%和151.44%,未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193.55%。美商务部将据此指示美海关对涉案产品征收现金保证或保函。美商务部预计将于2010年3月做出该案反倾销终裁。
  该案涉案产品美国海关税号为7312.10。3010和7312.1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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