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美商务部公布对我输美钢格栅板反倾销调查初裁,认定中国企业倾销幅度为14.36-145.18%。其中,强制应诉企业宁波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3家分别税率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4.36%,其余企业(未应诉)倾销幅度为145.18%。美商务部将据此指示美海关对涉案产品征收现金保证金或保函。 美商务部于2009年6月19日发起对我输美钢格栅板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并于2009年10月27日做出该案反补贴初裁,裁定中国所有企业的补贴税率为7.44%。美商务部预计将分别于2010年3月13日和4月17日做出本案反补贴和反倾销终裁,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10年6月1日做出损害终裁。该案涉案产品海关税号为7308.90.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