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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公会组织在运费外加收THC严重违法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货主部 王守仁

新年伊始,素不平静的国际航运界再次掀起了不小的波澜。泛太平洋运价稳定协议组织和加拿大泛太平洋运价稳定协议组织(TSA/CTSA)及其成员班轮公司达成共识:分别自201011日和115日起,将“上海港港口附加费(SPS)”更名为“上海码头操作费(OTHC)”,以及将收费币种由“美元”更换为“人民币”。这一次,运价协议组织变换了手法,不提收取码头操作费(THC的具体金额而只提更名和改换币种之事,但是实际上,各航线协议组织成员班轮公司收取的码头操作费都大致相同,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大多统一在每个40英尺集装箱为755元人民币此举引发了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等地货主组织和广大货主的强烈反对纠缠已久的码头操作费再次重燃“战火”。2010115,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上海进出口商会上海货运代理协会、江苏省进出口商会、江苏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会、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宁波市货运代理协会等代表在上海与泛太平洋运价稳定协议组织和加拿大泛太平洋运价稳定协议组织代表在上海举行谈判。上海进出口商会会长汤庆福等货主代表义正词严地阐明了码头操作费的违法性,表达了上海等地中国货主反对收取码头操作费一贯的严正立场,其意义是重大的。

一、班轮公会组织在运费之外加收码头操作费是违法的

(一)从运输惯例来说,按照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惯例,班轮条款下的班轮运费是指从装港集装箱场站(CY)至卸港集装箱场站(CY)的所有运输费用,谁支付了班轮运费,就等于支付了作为班轮运费组成部分的码头操作费,就不应再额外支付码头操作费。如果班轮公司在收取班轮运费之外又额外收取码头操作费,等于重复收费,是不合理的。CY-CY班轮条款作为惯例已在国际航运业有多年的历史。1996年交通部出台的集装箱运价报备办法也规定:班轮运价要按CY-CY班轮条款报备。20096月上海航交所发布的集装箱运价备案指南也明确:运价要按CY-CY条款备案。这说明码头操作费是已包含在运费当中的。然而这个惯例已被集装箱班轮公会及航线协议组织破坏了。

(二)班轮公会组织及其成员在班轮运费之外加收THC违反了2006年中国交通部等三部委有关THC问题的调查结论。2002年远东班轮公会(FEFC)泛太平洋协议组织(TSA)等多个集装箱班轮公会及航线协议组织以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标准集体强行在中国内地征收THC,遭到了我国广大货主的强烈反对和抵制,并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11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提案。2006年交通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发布的THC调查结论第一条明确:THC在性质上属于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谁支付了运费就等于支付了THC。根据THC调查结论,班轮公司早应该取消THC并将已经额外收取的THC退还给货主。

(三)集装箱班轮公会及航线协议组织采取集体定价行动,在运费之外加收THC是滥用其优势地位进行掠夺性定价,损害外贸货主的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一般FOB出口的贸易合同条件下,中国FOB出口商作为卖方和/或发货人只负责把集装箱货物交至出口港集装箱场站,因其没有签订运输合同就没有义务支付班轮运费,也没有义务支付出口港的码头操作费。班轮运费是由签订运输合同的国外买方或其代理支付的。班轮航线协议组织成员班轮公司强行要求作为卖方和/或发货人的中国FOB出口商支付班轮运费之外的码头操作费是一种掠夺性定价和强卖行为。2006年我国交通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规定,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在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运价协议和各类附加费协议生效前,应当与中国境内的货主和货主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但是,令人遗憾的是,2002年至今,虽然船货双方有过接触和函电往来,但是从来没有过充分和有效的协商。在协商不果的情况下,垄断我国各主要集装箱班轮航线的集装箱班轮协议组织成员集体向不应支付码头操作费的我国FOB出口商强行收取码头操作费就在THC问题调查会后的20091,马士基等20家班轮公司提高了THC的收费标准,从每标箱370元人民币提高至470元人民币。我们认为,这是一种集体定价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给交易对方甚至第三方造成损害,严重损害了中国外贸货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坚决抵制班轮公司强行征收THC的违法行为

(一)世界各地货主和货主组织强烈反对班轮公司收取码头操作费欧洲货主协会指控THC是垄断性定价,违反了欧共体竞争法。20005月欧盟以违反欧盟竞争法为由,15家亚欧航线承运人收取附加费行为处以700万欧元的罚款。20081018日起欧盟已正式撤消班轮公会集体定价的反垄断豁免权。自从2002年我国货主组织同国际班轮公会和航线协议组织就THC问题展开维护合法权益斗争以来,东盟货主协会联合会、韩国、日本、澳大利亚货主协会、亚洲货主协会、全球货主论论坛等世界各国货主组织都一致要求谁支付运费谁支付THC

(二)我国货主企业可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起诉征收运费之外THC的违法行为。前不久厦门瀛海公司法人代表蔡远游先生告航运巨擘马士基胜诉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勇敢的先例20053,自报占市场份额22%马士基瀛海公司抵制马士基收取不合理的“铅封费而封杀瀛海公司,停止瀛海公司承运马士基集装箱的陆路运输业务,停止瀛海公司代理货主向马士基订舱的服务.同年10,瀛海公司起诉马士基。福建高院二审判决:马士基不与瀛海公司发生一切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海运条例》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的规定。现在,我国已经施行《反垄断法》,我们更有了法律依据

(三)我们呼吁:加快修改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撤消班轮航线组织集体订立运价及各种附加费协议的反垄断豁免权,消除那种政出多门法出多门、行业和部门法规相互交叉、矛盾的奇怪现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同时,在国际上提出建议,修改《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中不利于自由、公平竞争和市场机制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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