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ENGLISH | 收藏本站
首页 | 商会概况 | 入会指南 | 商务要闻 | 外贸资讯 | 政策法规 | 商会刊物 | 商会动态 | 商务活动 | 人力资源 | 公平贸易 | 供求平台 | 会员之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7号(关于规范进口葡萄酒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规范葡萄酒(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列22042100)的进口申报,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填报,并应当根据实际进口葡萄酒的酒标,在“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品名、品牌(中、外文),如“干红葡萄酒,十字木桐古堡CHATEAU CROIX MOUTON”;在“规格型号”栏目中填报葡萄酒的容器容积、年份和产区,如“瓶装750ML,2004年,波尔多产区”,如果酒标上已注明等级的(如AOC、VDQS、VIN DE PAYS等),应当在该栏目填报。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除提交目前海关规定要求的单证和资料外,还应向海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内容完整、文字清晰的进口葡萄酒酒标(包括正标、背标)彩色照片或电子照片(不低于300万像素)彩色打印件。
       (二)原厂商发票。对于通过境外贸易商进口无法提交原厂商发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应提交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发票上应当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
       三、对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海关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报关单申报的内容与酒标内容不符的,海关将按申报不实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你的评论:



  • 上一篇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信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 关于部分轻(重)烧镁产品暂免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信息
    Copyright©2003 上海进出口商会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445号6A、6D座 邮编:200041
    电话:86-21-62717808 传真:86-21-62717251 电子邮件:info@shccie.org.cn
    沪ICP备110184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