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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将麸质和亚硫酸盐添加至过敏原标签要求中
近日,加拿大政府宣布,含有麸质(gluten)以及亚硫酸盐(sulphites)成分的食品包装必须在标签上明确标注此类信息。法规将于2012年8月4日生效。
加拿大规定,要求多数食品包装必须在成分列表及“包含”声明中标注过敏原信息,产品包括: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仁、澳洲坚果、核桃仁、松子、核桃、花生、芝麻、小麦、牛奶、蛋、大豆、贝类海鲜、鱼类、芥菜籽,以及以下谷物中的麸质:大麦、燕麦、黑麦、小麦等。
按照要求,作为成分或混合物添加的亚硫酸盐将继续被标注在成分列表中。而根据食品和药品法规B 01部分008或01部分009,只有在亚硫酸盐成分高于10ppm时才被要求显示于成分列表或“包含”声明中。须注意的是,若产品包装同时有“包含”声明,且亚硫酸盐成分高于10ppm,即使已经在成分列表中显示,该物质还需在“包含”声明中列明。
若该成分列表为自愿提供,食品和药品法规B 01部分008条款(2)(a)至(e)中列出的包装标签成分则可豁免。
法规B 01部分008条款(2)(g)中列出的产品,如食醋,根据第十九部分中的标准,无论是否在成分标签中标注,都必须满足该法规要求。此外,根据第二部分要求,威士忌和大多数的酒精饮料,除了啤酒、麦芽酒、烈性黑啤酒、法规B 02部分130或02部分131,无论是否在成分标签中标注,也必须满足法规要求,除非该标签为自愿提供。
法规B 01部分003中条款(1)、(a)、(i)和(ii)中的项目,如糖果、新鲜水果和新鲜蔬菜须满足其他相关要求,也可从该法规和标签要求中得到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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