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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为规范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境外废物非法入境、维护我国环境安全,从8月1日起,由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五部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合理利用境外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对弥补我国资源不足、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实现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来源于废物的固有属性,进口废物原料对我国的环境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为此,《办法》对进口固体废物国外供货、装运前检验、国内收货、口岸检验检疫、海关监管、进口许可、利用企业监管等环节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完善了我国进口固体废物多部门全过程监管体系。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九项禁止: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 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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