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质检部门收取的一般原产地签证费和工本费。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受理上海地区原产地备案企业的小型微型企业资格认定的申请工作,对获准资格的企业,将按规定免收一般原产地签证费和工本费。 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执行,划分方法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相关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请各企业相互知照,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签证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申请。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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