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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启动空港口岸入境货物运单无纸化电子放行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人员: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上海检验检疫局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对空港口岸入境货物运单全面实施无纸化电子放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空运入境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称申报人)应当在办理报检/申报前,通过《检验检疫进出境物流监控系统(空港版)》向相应检验检疫机构发送电子申报信息,并按照电子指令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空运货物不再进行运单纸面签章放行,所有放行工作通过电子指令的形式通知申报人、空港监管仓库。空港监管仓库不再验核运单检验检疫专用章,凭“放行”或“查验C”指令办理提货放行手续,无相应指令的,一律不得放行运单项下货物。
    三、非应施检货物电子申报后,收到“放行”电子指令的,申报人可直接到空港监管仓库办理提货,无需向检验检疫机构交单。相关纸质资料由申报人自行保存半年备查。
    四、非应施检货物电子申报后,收到“交单”电子指令的,申报人应持纸质申报资料到相应检验检疫机构的检务部门交单,并视检务部门的审核结果和电子指令办理后续手续。
    五、非应施检货物电子申报后,收到“查验B”或“查验C”电子指令的,申报人可直接持纸质申报资料到相应查验部门接受查验,并视查验结果和电子指令办理后续手续。
    六、当电子化工作发生异常时,如有需要,上海检验检疫局将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方面,检验检疫机构将临时采用运单纸面签章的方式对货物进行放行。
    特此通知。

 

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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