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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进口有机产品申报须知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规定,现将上海口岸进口有机产品申报要求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拟作为有机产品进口,或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中有“有机”、“ORGANIC”或相同含义的其他文字、认证标识的进口产品适用于本通知要求。
二、申报方式
(一)产品获得国外有机认证,且来自与国家认监委签署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的国家(地区):1.在货物名称后加入“(有机)”字段;2. 在“许可证/审批号”内填入HROP(HR为“互认”拼音首字母,OP为有机产品认证英文简称)。
(二)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1.在货物名称后加入“(有机)”字段;2. 在“许可证/审批号”内填入获证产品有机证书号;3.若有多个获证产品,需分别填入有机证书号。
(三)未获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有机产品认证,但实际包装、标签、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中标注了“有机”、“ORGANIC” 或相同含义的其他文字,认证标识的产品:1.在货物名称后加入“(未获有机)”字段;2. 在“许可证/审批号”内填入WHOP(WH为“未获”拼音首字母)。
(四)“非法检”产品有以上3种情况之一的,需在全申报系统内进行申报。
三、申报材料
进口有机产品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进口有机产品声明》(附件);
(二)国家认监委与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部门签署备忘录的,其有机产品入境申报时应提供备忘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
(三)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四、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要求,于2014年5月1日起在上海口岸正式实施;
(二)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不如实申报的,将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附件:《进口有机产品声明》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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