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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检测、研发及小批量非商业用途企业自用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样品须知

一、即日起,经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进口的检测、研发及小批量非商业用途企业自用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样品可依本须知要求办理进口检验检疫。
二、检测、研发及小批量非商业用途自用样品指由具备检测、研发资质的单位进口专供检测、研发的以及企业进口的其他非商业用途且不用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样品。
三、入境样品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境的物品。进口样品须检疫许可的,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可参见《关于经上海自贸区输入及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等入境产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事项的公告》,网址:http://www.shciq.gov.cn/templates/detail.jsp?id=68560)。进口样品属动物产品的(水产品、蜂蜜除外),在报检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提供相关产品的官方检疫证书。
四、经上海检验检疫局评定,具备检测、研发用样品进口资质(资质申请见附件1)的单位凭上海局食品处复函向自贸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在每批报检资料中提供加盖样品使用单位公章的说明文件,文件中应注明所进口样品的用途,进口样品的种类必须与样品使用单位的申请材料相符。
五、未经过资质评定的单位经由自贸区临时进口(限半年内1次)专供检测、研发用的样品,如申请按检测、研发用样品方式进口的,须由样品使用单位向自贸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进口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样品申请表》(附件二),提供具备检测、研发资质的证明材料及核销方式。样品使用单位也可直接向上海局食品处提交上述材料。
六、经由自贸区内进口的官方检测用样品,样品使用单位可凭官方送样通知正本直接向自贸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样品名称与数量应与送样通知书中保持一致。
官方检测用样品指为申办相关批件(如化妆品、保健食品)送官方指定检测机构检测所需的样品。
七、经由自贸区内进口的小批量非商业用途企业自用样品(原则上总重量少于10千克,且单品种数量少于6件;化妆品同一产品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商限一年一次),如需申请按样品方式进口的,须由样品使用单位向自贸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进口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样品申请表》(附件2),详细说明样品用途及核销方式。样品使用单位也可直接向上海局食品处提交上述材料。
进口小批量非商业用途企业自用加工食品应提供指定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书和(或)检测报告。样品首次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及植物源性食品小批量非商业用途企业自用样品,在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并确定其质量安全和植物检疫风险控制措施后方能进口。
八、样品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如实记录样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每年年底向自贸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本单位当年度进口样品及使用、核销情况报告。样品使用单位不得有擅自改变进口样品用途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九、进口化妆品样品进口前应先至上海局食品处完成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3)
十、未经上海局食品处核准的进口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样品,按一般进口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管理要求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十一、自贸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电话及地址如下:
(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高桥保税区办事处(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
联系电话:021-51119899;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471号检验检疫局410室;
(二)洋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洋山保税港区):
联系电话:021-68281913、6828194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洋山保税港区顺通路8号;
(三)上海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
联系电话:021-6882100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闻居路1333号A区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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