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ENGLISH | 收藏本站
首页 | 商会概况 | 入会指南 | 商务要闻 | 外贸资讯 | 政策法规 | 商会刊物 | 商会动态 | 商务活动 | 人力资源 | 公平贸易 | 供求平台 | 会员之家
2015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须知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的精神,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本通知所指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4年度实际出口额。

(二)申请单位近五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贴息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1411日至12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三、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企业在201411日至12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体系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四、企业填报所需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以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二)2015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五)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详见附件4)汇率;

(六)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七)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交和期限

  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须按顺序排列装订,并与电子版相符。

  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该项目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

  本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照上述要求,将备齐的申报材料和电子数据(光盘)贰套,于2015717日前选择送至以下单位:

1、    上海软件对外贸易联盟,负责收集企业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汉中路158号汉中广场110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6:00

 联系电话:李老师  34610073   蔡老师  34610075

2、    上海市商务行政事务中心,负责收集企业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世博村路3002号门5号楼1层办事大厅35号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6:00

     联系电话:上海市商务委  国际服务贸易处

联系人:杨松 23110714   钱司玮23110759  

 

依据: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行[2015]216号)

2、《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4]36号)

附件:

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2015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3、2015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汇总表

4、2014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附件下载:

财企[2014]36号文.doc

财企[2015}216号文.pdf

企业申报技术出口贴息材料.zip



你的评论:



  • 上一篇信息: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 下一篇信息: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相 关 文 章
  •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增长平稳运行[2133]

  • Copyright©2003 上海进出口商会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445号6A、6D座 邮编:200041
    电话:86-21-62717808 传真:86-21-62717251 电子邮件:info@shccie.org.cn
    沪ICP备110184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