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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拟制订高脚椅强制性安全标准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正就一项为高脚椅制订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议案进行谘询,直至2016年1月25日为止。该委员会建议采纳自愿性标准ASTM F404-15,即《关于高脚椅的标准消费者安全规格》,并对后仰稳定性以及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警告用语订立更严格的规定。委员会审视了4项高脚椅国际标准,包括现行的欧盟及澳洲标准,认为自愿性标准ASTM F404-15较为严格,更能有效保障消费者安全。

  建议标准包括制订一个后仰稳定性指数等级,用于评估导致高脚椅向后翻倒的因素,并订立稳定性指数的最低得分要求。稳定性指数旨在衡量使用者坐在椅内向后推动高脚椅的相关因素,以及根据两项向后翻倒的相关特点为高脚椅评级:即令高脚椅向后翻倒的所需力度,以及高脚椅座位上一个参考点由稳定至刚刚开始翻倒时的移动距离。若需要较大力度及/或移动距离才可以令高脚椅向后翻侧,所得分数便越高。

  根据产品测试所得资料,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把稳定性指数最低得分定为50。在测试时,高脚椅椅背、托盘、座位及轮子均须处于特定位置,以减少测试方法及结果的误差。此外,测试必须使用指定的地面,包括有粒度60的砂纸用作防滑,以及放在滑轮高脚椅椅脚后的挡块须有最大阻挡参数。建议要求高脚椅附有含有以下声明的标签:

  曾有儿童从高脚椅堕下而导致头骨碎裂。若儿童未有适当缚上束带,堕下事件可于瞬息之间发生。

  儿童必须一直系上束带,并调校至合适的松紧度。托盘并非为令儿童稳定坐在高脚椅上而设计。

  使用时必须在高脚椅附近看管儿童。

  此外,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高脚椅必须附有以下警告:

  说明意外发生的速度;

  详细说明“照顾”的意思,包括在附近看管儿童;

  束带使用说明,并说明托盘并非束带一部分;

  调校束带至合适松紧度的说明;以及

  有关危害、后果及适当行动的警告须一同标示在标签上。

  一些高脚椅的座位部件亦可用于婴儿车内,因此其标签内容必须符合自愿性标准ASTM F833,即《关于婴儿车的标准消费者安全规格》。不过,ASTM F40415只要求高脚椅符合ASTM F833第8.2.2.2部分的规定,因此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高脚椅亦须符合第8.2.2.1部分的警告规定。委员会已把该项自愿性标准的最新修订版本(ASTM F83313b)纳入美国《联邦法典》第16章第1227部分,作为婴儿车的安全标准,当中作出若干修订,并已于2015年9月10日起生效。

  来源: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Business-Alert-US/Mandatory-Safety-Standards-for-High-Chairs-under-Consideration/baus/en/1/1X300W0C/1X0A4CZ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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