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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
  按现行规定,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最迟应于2016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为帮助企业统筹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出口退税信息系统升级等相关工作,根据基层国税机关和部分出口企业的反映,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制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办理期限:
  一是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由2016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延长至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企业应在7月份按规定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企业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是申请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的期限由2016年4月20日延长至6月20日。
  三是申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期限由2016年5月15日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四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16年4月15日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16年3月15日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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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 关 文 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164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49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2127]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3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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