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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7号)

2016年第77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

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731日起施行。

请境内收货人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网址为http://ire.eciq.cn),提交备案信息并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质检总局对备案的境内收货人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

理规定》

质检总局

2016815

  • 公告7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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