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ENGLISH | 收藏本站
首页 | 商会概况 | 入会指南 | 商务要闻 | 外贸资讯 | 政策法规 | 商会刊物 | 商会动态 | 商务活动 | 人力资源 | 公平贸易 | 供求平台 | 会员之家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的公告)
联合公告〔2017〕3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未经分拣的废纸(1个品种)、废纺织原料(11个品种)、钒渣(4个品种)等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pdf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pdf

     3.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pdf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7年8月10日



你的评论:



  • 上一篇信息: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 下一篇信息: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371号决议新增对朝鲜禁运部分产品清单的联合公告)
  •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信息
    Copyright©2003 上海进出口商会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445号6A、6D座 邮编:200041
    电话:86-21-62717808 传真:86-21-62717251 电子邮件:info@shccie.org.cn
    沪ICP备110184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