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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海关品牌申报和统计新规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品牌产品贸易统计工作,自2018年1月1日起,品牌将作为海关报关单中的必填项目。请各有关企业预做准备,届时按照要求据实填报。具体申报要求(见下表)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请以海关总署公告内容为准。       

申报选项 申报说明
无品牌 无品牌
境内自主品牌 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境内收购品牌 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贴牌生产) 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其他) 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注:按照中国海关法管辖范围,“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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