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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9号(关于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7〕59 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税则号列3920.9990的原产地标准已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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