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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关于全面取消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制度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7〕62 号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有关要求,现就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设置的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企业不再到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按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事项解除后,企业凭财务收据到主管海关办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利息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基准利率,计息起始日期为保证金交至海关指定账户之日,截止日期为海关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

  本公告自2018年2月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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