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ENGLISH | 收藏本站
首页 | 商会概况 | 入会指南 | 商务要闻 | 外贸资讯 | 政策法规 | 商会刊物 | 商会动态 | 商务活动 | 人力资源 | 公平贸易 | 供求平台 | 会员之家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7年第93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doc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



你的评论:



  • 上一篇信息: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

  • 下一篇信息: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1号(关于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相 关 文 章
  • 《2019年关税调整方案》政策解读[1699]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2号(关于2019年关税调整方案)[1313]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9号(关于2019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1315]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1号(关于进口美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1434]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和循环担保的公告)[1245]

  • Copyright©2003 上海进出口商会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445号6A、6D座 邮编:200041
    电话:86-21-62717808 传真:86-21-62717251 电子邮件:info@shccie.org.cn
    沪ICP备110184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