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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风险管理 增强责任意识 规范经营方式 商务部财务司司长李荣灿谈出口退税新政策
    出口退税一直是大家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特别是近期出台的一些出口退税管理制度,部分地方和一些企业反应较大,认为是出口退税政策收紧,会影响退税进度,进而影响企业出口业务的开展。日前,商务部财务司司长李荣灿就此问题发表了看法。
     李荣灿说,出口退税是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国家既要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政策对于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积极作用,也要规范企业经营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2005年12月,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2006年2月,税务总局又与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这两个文件发布之后,商务部陆续收到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企业的一些反映和意见,为此,商务部还与税务总局联合到部分地方开展了专题调研。
     “199号文”的目的是保证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因而要求企业在申报出口后的15天内,将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以及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环节的单证在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针对企业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执行这一文件存在一定困难的问题,李荣灿表示,目前,商务部正在积极协调税务总局,推动这一文件的修改完善,提高其操作性。
     “24号文”要求企业规范出口经营行为,并规定对极易产生骗退税的借用出口经营权、假自营真代理等七种行为不得申报退税。但“24号文”没有改变现行退税程序,主要是作为骗税案件发生后查证处理的依据。地方和企业对这个文件的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第三条规定上,即“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出口业务不得申报出口退税。企业反映,由委托方退税的代理业务由于种种原因很难推行,只能对同一笔业务既签定代理合同,用于规范委托方与代理方关系,明确双方责任;又签定购销(自营)合同,并做出一套自营业务的单据,以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对此,李荣灿明确指出,企业这种将代理业务做成自营并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的行为,本身是极不规范的,也会给外贸公司增加两种经营风险:一是骗税风险,这种业务,由于货源、进口客户都是委托方提供的,外贸企业对其真实性很难核实,极易发生骗税。二是出口后收不到外汇的风险。按代理合同,出口收汇风险是委托方的,但由于还签订了购销合同,外贸公司还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风险由此就转嫁到了外贸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时,外贸公司往往是败诉的一方。因此,推行这一文件,既有利于外贸企业规范经营秩序,也有利于促进外贸公司防范经营风险。
     李荣灿重申,希望广大企业要加强风险管理、增强责任意识、规范经营方式,尽可能不给骗退税分子可乘之机,共同维护好当前来之不易的出口退税的大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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