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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市监认证〔2019〕226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上海贸易便利化水平,现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9年7月4日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提升进口产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审核和监管工作效率,服务本市贸易便利化,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向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CCC免办业务、且通过国家认监委“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CCC免办系统”)申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CCC免办申请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名称释义)

    本细则所称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承诺便捷通道”(以下简称“CCC免办便捷通道”),是指符合条件的CCC免办申请单位,通过自愿申报、自我承诺、自助办理的方式,在国家CCC免办系统中便捷获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举措。

    相关证明信息通过国家CCC免办系统自动与海关部门联网对接,全程网络化、电子化,无需申请单位现场办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的指导和支持下,负责本市CCC免办便捷通道的统筹管理,会同上海市商务委确认本市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名单。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管局业务指导下,负责所在地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适用类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产品,适用CCC免办便捷通道: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第六条(申请条件)

    鼓励符合条件的信用记录良好、追溯体系完善、CCC免办业务较为频繁的申请单位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申请单位具体条件如下:

   (一)注册或者经营地在上海,且产品实际从上海进口;

   (二)在上海建立并实施CCC免办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CCC免办产品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等管理要求,可及时追溯CCC免办产品流向;

   (三)已办理2年(含)以上CCC免办产品进口业务,平均每年办理CCC免办进口产品业务100批次(含)以上;

   (四)信用记录良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2年内查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CCC免办便捷通道申请表;

   (二)CCC免办产品清单;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单位基本概况、CCC免办产品追溯制度情况,2年内CCC免办产品申请、使用和后续管理情况情况,2年内信用记录情况)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申请流程)

    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局对申请单位和申请材料作初审,条件符合的推荐至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审核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必要时赴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报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开通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权限,并纳入本市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名单。

    第九条(使用期限)

    CCC免办便捷通道每次的使用期权限为2年。需要延用CCC免办便捷通道的单位,应当在权限到期前三个月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申请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变更申请)

    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局递交变更申请:

   (一)CCC免办产品清单需要调整的;

   (二)法人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法人名称、注册地、经营地、法定代表人等);

   (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由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局初审后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报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调整便捷通道相应内容。

    第十一条(后续监管)

    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管局每年对辖区内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实施全覆盖检查,并对具体批次产品参照“双随机”形式实施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参照“双随机”形式,对各区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管要求)

    各区级市场监管局发现CCC免办便捷通道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报市市场监管局暂停便捷通道使用权限;情节严重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报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闭相关单位的便捷通道使用权限;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一)无法持续满足CCC免办便捷通道申请条件的;

   (二)申报材料应报未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三)不属于CCC目录内的产品通过CCC免办系统申报的;

   (四)未按承诺使用或处理相关CCC免办产品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不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的情况。

    被取消使用权限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CCC免办便捷通道。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CCC免办自我承诺便捷通道申请表(请下载附件查看)

附件: 
1561955042110372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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