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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组织开展2018-2019年度上海外贸自主品牌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外贸自主品牌建设基本做法和典型经验的通知》(商办贸函〔201833号),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对本市外贸自主品牌建设引导作用,市商务委决定组织开展2018-2019年度上海外贸自主品牌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在国际、国内拥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外贸企业,一种是在国际价值链、产业链、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竞争力的知名品牌企业。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类申报,不得重复申报,经认定后,均授予“上海外贸自主品牌示范企业”称号。

(一)在国际、国内拥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外贸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上海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3.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且在国内、主要国际市场均已注册,并拥有一定知名度;

4.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一般贸易年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

6.企业近三年在境内外均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劳资、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召回等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和纠纷;

7.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在国际价值链、产业链、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竞争力的知名品牌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上海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3.处于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在国际价值链、产业链、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竞争力;

4.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年出口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

5.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企业近三年在境内外均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劳资、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召回等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和纠纷;

7.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组织实施程序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商协会等单位共同组织企业申报。申报企业需提交下述材料:

1.项目申报表(附件1);

2.申报企业进出口情况统计表(附件2);

3.相关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明、上年度审计报告、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证明等)(附件3);

4.企业承诺书(附件4);

5.其他补充资料。

申报材料编列目录、页码,按A4页面尺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骑缝章。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可参照示范企业评审指标填写或提供(附件5)。

三、考核认定程序

1.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于1031日前将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委。

2.市商务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竞争性择优确定示范企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3.经认定的企业,授予“上海市外贸自主品牌示范企业(2018-2019年)”称号。

附件:1.上海外贸自主品牌示范企业申报表

2.上海外贸自主品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出口统计表

3.上海外贸自主品牌示范企业申报证明材料清单

4.上海外贸自主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承诺书

5.上海外贸自主品牌示范企业评审指标

 

上海市商务委

2019924

 

联系人:杨安洋  胡宁  电话:23110754   62178623

报送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7号楼905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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