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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品牌评定将纳入法制化轨道商务部制定《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办法(试行)》
    为加快实施品牌战略,推动自主品牌的培育、推广和保护,规范全国畅销品牌的评定活动,商务部拟从2006年开始面向全国评定若干中国畅销品牌。为此,商务部起草了《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制定了申请的品牌应当具备的六个条件:(一)拥有品牌的企业应当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并独立、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商务部有关品牌评定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二)拥有品牌的企业近3年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经审计未出现亏损;(三)拥有品牌的企业在行业内领先,企业销售总收入居本行业前10位,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四)申请品牌应为自主品牌,品牌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品牌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且该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国外)已获得商标注册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护;(五)申请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国外)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用户满意度和认知度;(六)申请品牌的相关产品及其企业本身符合国家的产业、安全、卫生、环保以及有关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指标近三年连续保持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中国畅销品牌评定活动将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中国畅销品牌名义收取企业任何费用或开展赢利性活动,违反规定的,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收违法违规所得;情节严重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办法》特别强调,企业在获得中国畅销品牌称号的产品、服务及相关宣传、广告上可以使用颁发的中国畅销品牌统一标识,但应当明确标注中国畅销品牌的获得年度。《办法》还规定,对获得中国畅销品牌称号的企业,若发生违规行为,商务部将取消其当年度中国畅销品牌称号,收回颁发的证书和统一标识;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将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中国畅销品牌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品牌评定将纳入法制化轨道。(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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