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2022年6月13日消息,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条例(EU)2022/913,修订实施条例(EU)2019/1793《关于临时增加对某些第三国的某些商品进入欧盟的官方控制和紧急措施实施条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在第1条中,第3、4和5款由该条例内容取代。其中,第3款主要规定了产品检查类型,其中作为贸易样品、实验室样品或作为展览展示品发送的、不打算投放市场的货物不属于检查对象;主管部门可根据该条例,对作为贸易样品、实验室样品、展览展示品和用于科学目的的食品和饲料托运货物,超过第3款第二项规定的重量限制,且不打算投放市场的非动物源性食品和饲料,免于身份和实物检查,包括抽样和实验室分析,但条件是附有目的地成员国主管当局事先签发的引入欧盟的授权书,并提供引入欧盟的目的、目的地的地点、保证该批货物不会作为食品或饲料投放市场等。(2)附件I和附件II由该条例附件中所列的文本取代。附件I为“来自某些第三国的非动物源性食品和饲料将在边境管制站和管制站临时加强官方管制”,针对中国的产品以及检查比例不变,仍为:花生等油脂油料中黄曲霉毒素,检查比例10%;甜椒中的沙门氏菌,检查比例20%;茶叶(无论是否加香)中农药残留,检查比例10%。附件II“由于真菌毒素(包括黄曲霉毒素、农药残留、五氯苯酚和二恶英)的污染风险以及微生物污染,某些第三国的食品和饲料需要符合进入欧盟的特殊条件”中,涉及中国产黄原胶中的农药残留,检查比例20%;黄原胶中的农药残留主要指环氧乙烷残留量(环氧乙烷和2-氯乙醇的总和,以环氧乙烷表示),对于食品添加剂,适用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为0.1mg/kg(LOQ);(EU)No231/2012规定禁止使用环氧乙烷。该条例应在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