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经核查,我关发现部分当事人接到相关书面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退款手续(详见附件)。
请附件所列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虹口海关办公室(上海市虹口区江杨南路9号504室)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海关将视同放弃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