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ENGLISH | 收藏本站
首页 | 商会概况 | 入会指南 | 商务要闻 | 外贸资讯 | 政策法规 | 商会刊物 | 商会动态 | 商务活动 | 人力资源 | 公平贸易 | 供求平台 | 会员之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你的评论:



  • 上一篇信息:《质检总局关于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的公告》2014年第72号

  • 下一篇信息:关于试运行荷兰输华乳制品证书无纸化工作的通告
  •  相 关 文 章
  • 10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实务操作》培训[4467]

  • 7月份培训安排[4027]

  •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关于举办进出口实务操作、海外营销技巧及进出口财税最新…[3268]

  • 上海口岸进口短货架期食品企业须知[2474]

  • 汪洋在全国外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坚定信心 奋发有为 推动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和转…[2265]

  • Copyright©2003 上海进出口商会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445号6A、6D座 邮编:200041
    电话:86-21-62717808 传真:86-21-62717251 电子邮件:info@shccie.org.cn
    沪ICP备110184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