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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明确出口直接改配和落装货物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8年  第16号

为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体系,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加强对出口直接改配、落装货物的实际监管,规范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上海海关管辖范围内以水路运输或航空运输方式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的口岸清关、出口转关、跨关区一体化通关、特殊监管区域(含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综保区、出口加工区等)一线出境货物。

二、本公告所称出口直接改配、落装货物指:

直接改配货物:已经海关放行,因故未能由原运输工具装载出运,需改配至其他运输工具另行出运的货物。

落装货物:已向海关申报且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因故未能由原运输工具装载出运的海运出口拼箱货物或空运总运单项下的分运单货物。

上述出口货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原货物性质和数量不应发生变化;有特殊情况的,应经海关核准。

三、直接改配、落装货物相关手续由原运输工具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

四、直接改配、落装货物均应由原预配舱单传输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负责发送电子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直接改配货物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向海关发送直接改配电子申请。直接改配电子申请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上海海关出口直接改配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直接改配清单》)一式四联以及《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公告》(沪关公告〔201440号)规定的《出口货物电子放行信息证明》《确认联系单》,至出境地海关办理手续。

(二)《直接改配清单》内容应与电子申请保持一致。一批货物一般只可办理一次直接改配。

(三)海关审核无误后,将三份经签章的《直接改配清单》交申请人办理后续作业。

(四)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凭海关签章的《直接改配清单》办理直接改配货物的出运手续。

(五)直接改配货物的改配运输工具应与原运输工具在同一港区或机场。如特殊情况需将货物改配至另一港区或机场出运的,应经海关核准,并接受海关监管。

(六)海关凭已签章的《直接改配清单》办理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转关申报单》变更手续。

六、落装货物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向海关发送落装电子申请。申请人应根据海关需要提供《上海海关落装货物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落装清单》)一式三联及相关情况说明,至出境地海关办理落装手续。海关办结手续后,将两份经签章的《落装清单》交申请人办理后续作业。

(二)落装电子申请审核通过后,海运出口拼箱中的其他货物或空运总运单项下的其他分运单货物可由原运输工具出运。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申报人凭海关签章的《落装清单》,至申报地海关办理退关手续。

七、本公告自20181225日起实施,原《上海海关关于出口漏装改配货物的暂行管理办法》(沪关公告〔200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上海海关出口直接改配清单

2. 上海海关落装货物清单

 

 

 

上海海关

20181212

 

 

                                                                                                                附件1:上海海关出口直接改配清单

                                                                                                                附件2:上海海关落装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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