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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读海关综合保税区关税政策适用
前言: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综合保税区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也是海关监管特殊区域。

本文针对即将于202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我国综合保税区的关税政策进行疏理、解读,总结分析其要点。

    

一、综合保税区保税政策


保税是对于进口货物暂时不予以征收关税,保税的对象范围是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综合保税区是我国各类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升级版,其保税政策集中体现如下:


 (一)境外入区货物保税


根据《综保区管理办法》,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凡是由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都适用保税政策,这是综合保税区的保税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框架,反映了“综合保税区”中所含“保税”一词之原意,而除外情形是:
1.《综保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下文将会阐述;
2.《综保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征收关税政策,下文将会阐述。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以备案清单形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接受海关保税监管。


(二)区外入区货物保税


根据《综保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运往区内的货物视为出口,须办理正常的出口报关手续,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出口报关方式是指办理正常申报出口货物的报关方式,以此方式申报入区的货物适用保税政策,接受海关监管。


(三)区内企业保税业务


根据《综保区管理办法》,区内企业保税业务范围包括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等。


(四)综合保税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流转保税


根据《综保区管理办法》,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综合保税区关税征免


综合保税区显著特色是其保税政策,但是在保税政策框架下,其关税征收也有其明显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


(一)境外入区


根据《综保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二)区内运往境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三)区内与区外之间


根据《综保区管理办法》,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意味着在这里综合保税区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关税区的作用,即区外申报入区的,视为出口,而区内申报出区的,视为出口。
在目前贸易环境(中美贸易战、疫情防控)下,坚持“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之原则显得十分重要,任何对其的改变都是违法行政,理应受到法律否定。

关于适用优惠税率事项,《综保区管理办法》规定,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我国对于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适用都有专门的原产地认定与签证规定,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的,区内运往区外的,都可依法适用。


(四)内销选择性征税


《综保区管理办法》规定,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内销选择性征税是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区内加工型企业在缴纳关税时,可以考虑用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还是用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缴纳关税。
尤其要注意的是,“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是在坚持“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之原则下赋予企业的一项权利,而不是法律规范对其施加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在此企业有选择的权利,可趋利而避害。这项权利是综合保税区实施多年的政策成果,《综保区管理办法》只是将其以专门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做出选择时要注意:
1.区内企业在选择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的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的缓税利息。所谓缓税利息,即保税加工企业申报保税货物内销时,由海关对于进口料件征收税款相应的利息,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2.区内企业即便选择了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但是进口环节税仍然按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即保税加工的制成品出口,进口环节税是按制成品状态来缴纳。进口环节税包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运往区外销售时,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

4.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的,外发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加工完毕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综合保税区。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的,海关应当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三、综合保税区关税配额


我国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关税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综保区管理办法》规定,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综保区管理办法》,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区内加工企业涉及关税配额事项如下:
1.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运往区外销售时,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2.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的,外发加工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有关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四、综合保税区减免税政策

(一)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

根据《综保区管理办法》,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其中,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二)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货物

根据《综保区管理办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免征税范围的货物,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

(三)海关对于上述(一)、(二)项减免税货物的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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