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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

   为规范进口原产国别(地区)的申报与统计,自200821日起,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代码为“999”)。

  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申报原产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确实不详时,应申报为“国别(地区)不详”(代码为“701”)。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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