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ENGLISH | 收藏本站
首页 | 商会概况 | 入会指南 | 商务要闻 | 外贸资讯 | 政策法规 | 商会刊物 | 商会动态 | 商务活动 | 人力资源 | 公平贸易 | 供求平台 | 会员之家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海关总署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海关总署7月1日发布公告,即日起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公告明确,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根据公告,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近年来,随着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不断推进,加工贸易由单纯的“两头在外”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转变,企业内销诉求更加强烈。2019年,全国加工贸易内销货值金额约为3383亿元,同比增长8.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发《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可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由每月15日前申报,调整为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申报。



  • 上一篇信息:加工贸易内销征税将由每月申报变为每季申报

  • 下一篇信息:长三角一体化 | 22条支持政策打破“看不见的壁垒
  •  相 关 文 章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1212]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1551]

  • 加工贸易内销征税将由每月申报变为每季申报[1122]

  • 欧盟取消3家中国企业在光伏双反案中的价格承诺[6943]

  • 促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7C对策[2277]

  • Copyright©2003 上海进出口商会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445号6A、6D座 邮编:200041
    电话:86-21-62717808 传真:86-21-62717251 电子邮件:info@shccie.org.cn
    沪ICP备11018490号-1